第五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健全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制度,科学确定绩效管理指标和标准体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公开绩效管理信息,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安排的依据。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和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