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支持下列事项:

(一)科技研发;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科学技术普及;

(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型企业培育;

(五)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六)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七)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八)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九)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十)其他与科技创新相关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