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治、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公共卫生、中医中药等领域科技攻关,建设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