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科技创新对乡村振兴的支撑作用,建设高水平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实施农业科技重点工程,支持生物育种、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创新,支持开展现代种养、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污染土壤治理等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支持适合丘陵山区的高端智能农机装备自主研发制造。
鼓励和引导农业科技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员和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发展各类农业创新创业平台,推进产业融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