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落实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审查、监督、预警等机制。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伦理审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