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落实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审查、监督、预警等机制。

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伦理审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