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布局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强化科研基础条件支撑,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科学、前沿交叉科学和应用基础研究。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学术贡献和创新价值为核心的基础研究分类评价机制,探索同行评价、长周期评价、岗位绩效评价等基础研究评价方式。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交叉学科建设,培养基础研究人才,开展基础前沿研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