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与业主共同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合同,就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内容进行约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对收费标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