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
(二)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安全、合理使用物业;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五)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六)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
(七)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
(八)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职责,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九)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