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彝医医疗服务体系。自治州、县(市)举办彝医医院;综合性医院设彝医科室;妇幼保健机构设彝医妇幼保健康复科室;有条件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彝医馆;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可以设彝医诊室,配备彝医药人员。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