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第五章 传承与交流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支持彝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与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自治州人民政府支持举办彝医药学术研讨会和彝医药产品交易会,推进彝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地区交流。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