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彝医药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彝医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