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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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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效

彝医药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彝医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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