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实行名彝医认证制度。自治州彝医药管理机构应当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彝医医疗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群众认可的彝医医师,经彝医药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楚雄彝族自治州名彝医”称号,并颁发证书。名彝医评选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州彝医药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名彝医学术理论、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的总结和传承工作。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