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彝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财政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治州彝医药研究机构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发挥其在彝医药理论研究、资源调查、彝药研发、彝药材引种驯化、彝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研究以及重大疾病、疑难疾病研究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