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彝医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彝医药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定期对彝医药从业人员特别是基层彝医药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