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科研院所、中高等院校、企业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彝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