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彝医药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支持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培养和引进彝医药高层次人才。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