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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彝医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彝医药师承教育制度。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彝医药从业人员带徒授业。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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