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彝药研发、生产、销售骨干企业,推动彝药制药企业发展。

支持采取新技术和新工艺研制彝医药新产品。

支持制药企业规模化生产彝医药产品。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