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彝药研发、生产、销售骨干企业,推动彝药制药企业发展。支持采取新技术和新工艺研制彝医药新产品。支持制药企业规模化生产彝医药产品。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