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和研发机构以彝医药理论为基础,研发彝药新制剂。

医疗机构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彝药制剂品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彝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