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和研发机构以彝医药理论为基础,研发彝药新制剂。医疗机构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彝药制剂品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彝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