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彝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支持和帮助彝医药权利人、行业协会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对不适宜专利保护的工艺、方法以及安全有效的单方、验方、秘方、专有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可以通过技术秘密登记予以保护。

彝医药知识产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为智力要素作价出资,参与开发和利益分配。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