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对彝药道地药材的调查探寻、驯化培育、种植养殖、炮制加工。

鼓励申报道地药材认证,促进彝药材质量的提升和彝药产品的品牌塑造。

鼓励采用申报地理标志产品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方式保护彝药道地药材。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