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严禁在彝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保障彝药材品质。

建立彝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彝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

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彝药材产地。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