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严禁在彝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保障彝药材品质。建立彝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彝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彝药材产地。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