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彝药材产业基地建设,促进彝药材种植养殖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彝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的推广、培训。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