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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

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野生彝药材保护名录制度,科学划定野生彝药材保护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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