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彝医药发展纳入产业发展规划,加大对彝药材种植养殖、彝药研发生产、商贸流通的扶持力度,促进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