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提供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残联、乡村振兴、退役军人、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