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给予保障;加强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加强对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促进全民依法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协助做好本单位职工的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