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提供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残联、乡村振兴、退役军人、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