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和新闻媒体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