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和新闻媒体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