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社会医疗保险行政执法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