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