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