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辅警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休息休假,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三)获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六)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