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理决定;(六)审核案件;(七)保管、使用武器、警械;(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