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直接排放的,按其工艺设计最大排放量核减用水指标。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制水工艺、技术,减少水量损耗。

矿山采选等生产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采矿排水。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