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

对保护水工程设施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