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七条有效国有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国有水工程,由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工程,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主要受益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和保护范围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小型水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