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行业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林业、公安、建设、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工程管理和保护职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