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水工程的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