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水工程的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