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城市规划区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建、国土等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