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十九条有效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