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有堤防的河道(含湖泊)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含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二)堤防管理范围为堤防本身、两侧护堤地、开挖河道及加固堤防所形成的充填区、堆土区等;在管理范围外一百米(沙基地段二百米)内划定堤防安全保护范围:

1.长江干流大中型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五十米,背水侧不得窄于三十米;

2.长江干流其他堤防、淮河干流(含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及其重要支流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三十米,背水侧不得窄于二十米;

3.其他河道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十米;

4.与人工堤防形成圈堤的高地,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

(三)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二百米至五百米为植被保护区。坝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一定范围:

1.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五十米至一百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二百米至五百米;

2.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三十米至五十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一百米至二百米;

3.小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十米至三十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五十米至一百米。

(四)水闸(涵闸、船闸)的管理范围为:

1.大型闸为上、下游各五百米,两端堤防(地段)各一百米;

2.中型闸为上、下游各三百米,两端堤防(地段)各三十米;

3.小型闸为上、下游各一百米,两端堤防(地段)各二十米。

(五)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十米至三十米。

(六)渠道管理范围为总干渠背水坡坡脚外五米至三十米,干渠背水坡坡脚外三米至十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二米至五米。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水工程和非国有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划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