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水工程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与生态环境相适应。

水工程因丧失功能、严重影响环境,确需报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报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批准。报废水工程的拆除清理,由其所有权人负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