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国有中小型水工程和非国有水工程,可以依法转让、租赁、承包;改变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