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十三条有效非国有水工程由其所有者依法自主经营管理。非国有水工程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应当保障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依法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并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