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非国有水工程由其所有者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非国有水工程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应当保障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依法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并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