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抗旱条例/第三章 抗旱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旱情预报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情、墒情的监测。旱情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