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对其管辖的水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并负责组织维修和养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按照谁投资建设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对水工程进行维修和养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