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抗旱条例/第三章 抗旱措施第十九条有效抗旱时期,水源施行统一调度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对水量、水质拥有调度权,有关人民政府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服从上级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