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九条有效治涝、灌溉、供水、水力发电、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防洪、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前款规定以外的有关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